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4执保1129号
申请人:江苏量为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686744521B,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紫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石伟伟,该公司所董事长。
被申请人:南京简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MA1X5KXF30,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玉兰路99号3幢6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住南京市建邺区。
被申请人:***,住南京市建邺区。
申请人江苏量为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简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量为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于2020年8月28日缴纳保全费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南京简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1.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量为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南京简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1.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薛娟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见习书记员 朱 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