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民初803号
原告:安徽峰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望江西路6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60183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淼淼,男,199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峰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淼淼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安徽峰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峰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峰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安徽峰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娟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