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峰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安徽峰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民初801号 原告:安徽峰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望江西路6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60183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峰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安徽峰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峰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峰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安徽峰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娟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