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47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陈淼淼,男,199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执行人:安徽峰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6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60183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陈淼淼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峰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国内(包括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阶段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峰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帐户。现本案已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帐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峰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帐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