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峰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峰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477号 申请执行人:陈淼淼,男,199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执行人:安徽峰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6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60183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陈淼淼与安徽峰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国内(包括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峰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峰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6134元(其中支付双倍工资35699元,负担案件执行费43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吴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