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峰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峰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4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淼淼,男,199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执行人:安徽峰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6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60183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陈淼淼与安徽峰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国内(包括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现向本院递交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皖0191执477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