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聚星源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聚星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12民初2015号
原告:广州市聚星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汇四街1号6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4251637T。
法定代表人:田兆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少微,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玲,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俊平,广东厚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聚星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少微、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俊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18年2月22日至2018年5月29日生育保险待遇差额2777.62元;2.请求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奖励假工资24814.94元;3.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7200元;4.请求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入职时间:2015年4月7日。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
四、工资情况:劳动合同约定工资9600元/月。
五、分娩日期:2018年1月19日。
六、休产假日期是2018年1月22日至2018年8月17日。
七、社保缴纳情况:被告入职后,原告有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2018年7月停保。
八、劳动合同解除原因、依据
原告主张及证据:2018年8月18日,被告在产假期满后一直未到原告办理离职手续。2018年8月28日,原告认为被告自动离职,并按规章制度以被告旷工超过一周,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向被告发出《关于***旷工严重违纪的处理通知》,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关于***旷工严重违纪的处理通知》在公司的公告栏上张贴,没有邮寄给被告。原告从来没有拒绝支付协议款项,协议约定的费用都是税前的,后被告又反悔需要税后的以及继续购买社保。退一步讲,本案劳动关系解除也应属于协商一致解除,而不是原告违法解除。
被告主张及证据:原告2018年8月18日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在劳动监查部门调解之后未按协议发放款项,要求被告先办理离职才予以发放,故被告认为原告2018年8月18日解除劳动合同,且一直没有收到原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仲裁时候原告提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被告才知道。对仲裁中被告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11159.18元/月无异议。
本院认定及理由:原告2018年8月28日作出《关于***旷工严重违纪的处理通知》,并没有送达给被告,不能证实其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结合原告在2018年7月已停止为被告购买社保及双方在2018年7月13日协议,且2018年8月17日产假期满后原告未通知被告上班的事实,说明了双方在2018年17日前已产生争议,并非原告在2018年8月18日后发现被告旷工而决定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而被告主张原告在2018年8月18日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原告也否认。基于上述理由及鉴于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的事实,应视为双方的劳动合同是由原告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的。
九、生育保险待遇的问题
原告主张及证据:被告的产假期间工资应按产假前十二个月平均固定工资6570.98元/月,进行计算及发放,原告已足额支付被告产假工资。原告还主张合同约定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岗位津贴、绩效工资,被告产假期间绩效工资不应发放。2018年2月8日支付的11640元属产假期间的工资,并提交了被告的工资条(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被告确认工资条真实性。
被告主张及证据:原告未足额支付2018年1月22日至2018年5月29日生育保险待遇,应支付产假工资差额,并提交经原告确认的《劳动合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诊断证明》证明其主张。原告对被告主张不予确认。另被告主张2018年2月8日支付的11640元属2017年年终奖,不是产假期间的工资。被告提供提交的QQ聊天记录第7页人事称“年终奖就是对付出回报的一种体现;出示2018年2月8日20:34被告与公司财务吴如林经理的聊天记录,显示被告问“我的年终奖发了吗?发了多少?”吴经理当即回复“发了,你查收”。原告对聊天记录予以确认,但聊天记录是否证实11640元是年终奖是不清晰的。
本院认定及理由: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被告2017年的年终奖数额,结合被告与公司财务吴如林经理的聊天记录,本院确认上述11640元是2017年年终奖。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天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及《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原告关于不予发放被告产假期间绩效工资的主张,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对仲裁裁决的2018年2月22日至2018年5月29日生育保险待遇差额2777.62元无异议,经核算该生育保险待遇差额2777.62元在本院核算结果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故对原告无需支付被告生育保险待遇差额2777.6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十、奖励金的工资问题
原告主张及证据:其已全额支付奖励假期间的工资,并没有拖欠,并提交了2018年1月至6月的《工资条》及银行转账记录。被告予以确认。
被告主张及证据:原告未支付2018年5月30日至2018年8月17日奖励假期间的工资,对仲裁裁决无异议。
本院认定及理由: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天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原告未向被告支付2018年5月30日至2018年8月17日奖励假期间的工资,原告应支付被告奖励假工资。被告对仲裁裁决的奖励假期间的工资无异议,经核算该奖励假期间的工资在本院核算结果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故对原告无需支付被告奖励假期间的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十一、申请仲裁时间:2018年10月25日。
十二、仲裁请求:
被告向广州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如下请求:1.原告支付128天产假工资差额9041.3元;2.原告支付80天奖励假工资25600元;3.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7200元。
十三、仲裁结果:2019年2月3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穗开劳人仲案〔2018〕1332号仲裁裁决,裁决如下:1.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2018年2月22日至2018年5月29日生育保险待遇差额2777.62元;2.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奖励假工资24814.94元;3.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7200元。裁决后,原告对上述裁决不服,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到法律保护。上文本院已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由原告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的。被告对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11159.18元/月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原告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为39057.13元(11159.18元/月×3.5个月)。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广州市聚星源科技有限
公司向被告***支付2018年2月22日至2018年5月29日生育保险待遇差额2777.62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广州市聚星源科技有限公司向被告***支付奖励假工资24814.94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广州市聚星源科技有限公司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9057.13元;
四、驳回原告广州市聚星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市聚星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 强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钟文康
附一:本裁判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天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附二:申请执行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