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聚星源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聚星源科技有限公司与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06民初8248号
原告:广州市聚星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城科汇四街****。
法定代表人:田兆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少微,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华,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市永宁街郭村仙宁路**/div>
法定代表人:江淦钧。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聚星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案涉纠纷为计算机软件开发,案由应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本案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的案由定性问题。第一,从双方签订的《***微信客服系统项目实施合同》内容上看,合同标的是以计算机软件开发为核心的微信客服系统的技术开发项目。虽然原告在2012年7月31日已开发完成了“FICC呼叫中心系统V6.0”,但是本案并非单纯地只应用该系统,而是在该系统的基础上再次针对被告的需求、被告的业务进行量身定做的二次开发。而且在合同2.2.1条及附件也详细约定了待开发软件的各模块需求,包括沟通模块、知识库模块、与内部系统对接模块、营销模块、统计模块、客服管理模块等六大模块,以及三个月的开发工期。第二,从双方邮件往来记载的“接口开发、数据报表功能开发”、“微信群监控功能的编码”、“机器人知识库整理”、“微信客服平台搭建、坐席端和机器人对接”、“功能开发、联调测试”、“数据库转换、开发采用SOLserve数据库、MySOL数据库”等内容可知,双方从2017年5月开始开发案涉系统,并经过反复地系统测试、查漏BUG问题,历经五个月的时间才于2017年10月正式上线,足以说明双方并非纯粹的软件系统的买卖,而是涉及了系统的开发。并且,合同中还约定了案涉开发系统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第三,虽然合同涉及了服务器硬件的买卖,但仅属于软件开发的配套装置,而且也仅占合同总价的小部分。因此,本案案由应定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如前所述,本案属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计算机软件民事第一审案件”,以及第二条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故本案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赵心晶
审判员  何 莹
审判员  李 煜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