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11民初175号
原告:***,女,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攀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龙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