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2民终22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神威远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
法定代表人:矫涌本,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程远,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青岛特勤疗养中心(原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青岛第一疗养院),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27号。
法定代表人:鞠金涛,主任。
上诉人北京神威远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青岛特勤疗养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2民初6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神威远通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涉案的项目系统已经具备了验收的标准,被上诉人也已经实际使用数月,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提供给被上诉人的体检软件在使用过程中问题频出,不符合招标文件和合同的约定,致使被上诉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违约。涉案的项目在2018年10月8日完成开发后,上诉人进场实施安装调试,并于当年12月份正式上线运行。在此期间运行良好,被上诉人各个科室也陆续为上诉人出具了11页《体检系统项目试运行完成确认单》,注明全部系统已完成合同中约定的功能并通过了测试和试运行工作,软件实际上已经具备了双方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上诉人也对被上诉人各个科室人员进行新系统的使用培训工作。上诉人在被上诉人项目负责人提供的开票信息并在其确认之后,为被上诉人开具了全额8630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但因被上诉人在2019年3月突然就不再配合进行正常的验收,故最终导致涉案项目没有项目验收报告。被上诉人提供的专家评审意见为单方会议评审,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被上诉人单方组织的评审会,被上诉人事先并没有通知上诉人有该评审会议,也未就评审组相关专家要求征求过上诉人的意见,依据证据规则,该专家评审会议记录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能作为证明上诉人提供的软件不合格的证据使用。被上诉人参会的各个科室在评审会中所提到的问题,大部分为系统上线时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这些问题在任何系统上线时都会出现,上诉人的工程师已经全部解决了上述问题,时至今日,被上诉人从未就上诉人提供的设备、软件存在质量问题向上诉人提供任何书面反馈材料。上诉人提供的系统直到评审会召开之日,尚在被上诉人处运行、使用。上诉人认为基于双方的合同,一方对另一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是可以双方协商确认责任的承担方式,也可以寻求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来区分最后的责任承担。但本案中,被上诉人因其单方组织的所谓专家评审会来认定涉案系统未达到合同要求并要求终止合同,属于单方终止合同,应自行承担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本案软件系统已经正常运行超过数月的时间,且基本满足被上诉人合同要求,上诉人为此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被上诉人应承担体检软件的付款义务。涉案的项目系统已经具备了验收的标准,被上诉人也已经实际使用。上诉人实际已经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仅在2018年2月至2019年3月间,上诉人就为本项目投入了现场工程师至少860人天。因此,被上诉人已经验收并上线使用上诉人提供的体检软件系统,应承担体检系统软件的付款义务。上诉人有成熟的医疗行业经验,完全具备为被上诉人提供服务的能力。上诉人作为一家成熟的医疗行业系统服务提供商,服务过客户包括很多大医院。综上,在涉案体检系统已具备验收标准且正式上线投入使用的情况下,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提供的体检系统不符合被上诉人的使用需求,体检软件部分的费用付款条件不成就系认定事实不清。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青岛特勤疗养中心未答辩。
北京神威远通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青岛特勤疗养中心支付北京神威远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863000元;2、判令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青岛特勤疗养中心赔偿北京神威远通科技有限公司自2019年1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诉讼请求1中全部货款金额之日止,以货款863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损失;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青岛特勤疗养中心承担。
原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原审法院确认如下:
一、2017年12月5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青岛特勤疗养中心发布投标邀请书,对健康体检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要求:实现原有体检系统(秉泰)里的健康档案,体检项目检查结果迁移到新系统;要求极简的系统界面设计、人性化的用户操作体验;可以自行管理体检数据,仅对外提供接口,出具权威机构提供的软件安全认证证书,防止因为软件自身存在的漏洞或脆弱性问题,引发安全事件;可对体检项目套餐进行调整;若有未检项目会自动提示;实现合理的科室排队和总排队;实现与辅助检查设备数字化无缝对接;方便医生查看检查结果图像;能够进行危急值管理等等。
2017年12月26日北京神威远通科技有限公司参加投标,后中标。
二、2018年1月29日,北京神威远通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青岛特勤疗养中心(甲方)签订编号为:HJYL-2018-YWB-WSYL-001-ZB,项目名称为“健康体检信息管理系统”的《军队物资采购合同》,第1条约定:北京神威远通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青岛特勤疗养中心提供一套健康体检信息管理软件系统,金额为650000元,另提供服务器、条码枪、读卡器、打印机等设备,金额为213000元,合同总价为863000元。合同价款中包含材料费、安装费、人工费、培训费、运输费、搬运费、保险费、税费等全部费用。第2条约定:乙方应严格按甲方提供的要求进行供货,如未按甲方要求而导致甲方无法使用的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第5条约定:完工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计划工期40工作日,如遇到问题,双方协商后确认日期。第8条约定:设备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后(出具验收单),乙方向甲方开具合同全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于项目验收一年后,视质量及服务情况结算价款的5%;如在安装过程中和质保期内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及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三、上述合同签订后,北京神威远通科技有限公司将价值213000元的硬件设施运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青岛特勤疗养中心单位指定地点进行安装,同时进行软件安装和调试。至2018年6月,北京神威远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的软件,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青岛特勤疗养中心不满意,经过沟通,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青岛特勤疗养中心提出三个建议:第一,完善系统;第二,购买第三方软件;第三,终止合同。北京神威远通科技有限公司选择第一个建议。2018年7月份,北京神威远通科技有限公司派工程师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青岛特勤疗养中心继续完善系统。2018年11月份,北京神威远通科技有限公司完善后的系统进行体检试运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青岛特勤疗养中心单位部分科室工作人员签署了体检系统项目试运行确认单,其中有两份确认单分别注明“已提交问题及模块尚未完成”、“同意试运行,但很多功能并没完善”。
四、2018年12月4日至2018年12月5日,北京神威远通科技有限公司对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青岛特勤疗养中心单位的34名工作人员进行了体检系统使用培训。
五、2018年12月28日,北京神威远通科技有限公司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青岛特勤疗养中心开具金额为650000元的*软件*神威健康体检系统V5.0发票和金额为213000元的硬件设备发票各一张。北京神威远通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给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青岛特勤疗养中心工作人员发微信问:“发票可以吗?我安排人快递过去”,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青岛特勤疗养中心工作人员回复:“现在不用寄,验收完再说”。
六、2019年3月5日,西京医院信息科蒋昆、解放军总医院医学信息情报所邱明辉、火箭军自动化站聂元铭、青岛妇女儿童医院信息科查玉龙、长征医院信息科俞磊作为专家成员,与北京神威远通科技有限公司单位法定代表人矫涌本,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青岛特勤疗养中心单位检验科、转诊科、门诊部、收费室、放射科、外联办、信息科等科室负责人共同召开神威体检软件专家评审会。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青岛特勤疗养中心单位各科室发言汇总:对新软件的需求是在八年前的老秉泰系统的基础上提出的要求,但是从去年12月份到目前这个系统运行状况来看,还比不上过去的老秉泰系统。原来的软件只在一个界面完成,现在完成工作需要切换到很多个界面;没有解决工作量统计;医生工作站里的参考值很乱,比如血糖的参考值不统一,条码信息不全,甘油三酯这个项目不显示等,导致体检信息缺失;地铁单位体检的问题检验单有那么一摞,去年的收入到现在结不上来;体检软件的结果和收费室的结果不一致,没法结账;系统内没有结账单的情况;不能加入录入员签名,多普勒没有医生签名;放射科只能看到文字看不到图片,图像对比也不可能;神威科室工作量的统计以登记日不准确,应为以真实检查人数;已完成的体检项目显示未完成;有些项目已经完成,但未上传,总检时无法确认是否完成,需要再单独确认,上线60多天这个问题一直不断出现;体检数据无法保存;有些项目未做,但出现了总检结果;护士打印数据时出现数据错误,比如体检时××五项呈阴性,打印的报告却有一项出现阳性;出现重要的阳性提示缺失;修改的结论不能及时回传;团检报告导出形式不满足要求,除了内外科,其他科室没有危急值提示;科研统计功能完全没有;数据迁移功能未完成;健康管理系统一直未提过;加减项目经常出错,闪退现象频繁,超声分诊和二次分诊操作不便捷;心电图图样缺失,报告页码缺失,体检日期早于实际日期;系统显示总检,实际未总检,需要一份一份检查,浪费大量时间;已经收费的项目显示未收费,体检人员来回跑到收费窗口反馈;团体无法结账;数据统计不一致;多部位CT检查项目与图样不一致;医生工作站仅能收到CT的定位像;操作界面太繁琐,切换次数太多;正在使用的软件是新开发的一个软件,随着运行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合同中提出的很多项目都未实现,连软件主体都没完成,已经出现很多医疗纠纷。
专家组发言汇总:软件要求第三方测评,但并未进行。软件存在致命问题,阴性阳性问题人命关天。承认这个事实,处理方案必须是终止合同。功能不完整、数据不关联、运行不稳定、操作不方便、计算不准确、内容不可信,这个软件都存在。疗养院应该追责。检验科已面临多个投诉,12月试运行1月份就出现很多问题,今天提出的都尚未解决。合同赶紧终止。
北京神威远通科技有限公司单位法定代表人矫涌本发言汇总:用户提出的问题界面如果不刷新不可能变化。工作量项目系因个人增减导致的结果不一致,不能归于软件。软件有严格的内部测试流程。关于历史数据迁移,8年前的数据结果迁移难度很大。我表个态,尊重客户意见,有问题承担责任。同意协商终止,终止合同需要过程,会尽量配合。
原审法院认为,北京神威远通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青岛特勤疗养中心签订的《军队物资采购合同》,系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北京神威远通科技有限公司已将价值213000元的硬件设施运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青岛特勤疗养中心单位指定地点进行安装,并进行了软件的安装和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青岛特勤疗养中心称涉案体检系统不符合体检软件的基本使用要求,导致体检结果问题频出,无法达到合同验收标准,因此拒绝付款。对此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军队物资采购合同》涉及健康体检信息管理软件和硬件设备两部分独立的合同标的。本案中,北京神威远通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青岛特勤疗养中心交付服务器、条码枪、读卡器、打印机等硬件设备,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青岛特勤疗养中心接收后对于上述硬件设备未提出质量或其他方面的异议,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青岛特勤疗养中心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北京神威远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购买上述硬件设备的货款。故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青岛特勤疗养中心针对硬件设备部分拒绝付款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对于北京神威远通科技有限公司主张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青岛特勤疗养中心支付硬件设备货款213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北京神威远通科技有限公司主张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青岛特勤疗养中心支付健康体检信息管理软件合同价款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双方于2018年1月29日签订的《军队物资采购合同》中约定工期为40个工作日,北京神威远通科技有限公司在约定工期内未能完成体检软件系统的交付,至2018年7月,仍在根据招标文件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青岛特勤疗养中心的要求完善系统。2018年11月份,北京神威远通科技有限公司完善后的系统进行体检试运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青岛特勤疗养中心单位部分科室仍提出“已提交问题及模块尚未完成”,“同意试运行,但很多功能并没完善”的意见。至2019年3月5日,在神威体检软件专家评审会上,北京神威远通科技有限公司单位法定代表人矫涌本对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青岛特勤疗养中心单位各科室、专家组提出的体检软件试运行后一直存在的诸多严重问题,进行了辩解和说明,但并未否认问题的存在,亦在评审会上明确表示正视问题,尽量配合终止合同。通过对本案证据的审查,结合本案案情及双方双方对证据的质证意见,原审法院认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青岛特勤疗养中心采购的涉案体检软件系统不同于一般软件系统,其关乎体检人员的生命健康,作出的检测结果、生成的体检报告必须准确严谨。而北京神威远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体检软件在使用过程中问题频出,不符合招标文件和合同的约定,无法满足体检软件的基本使用需求,致使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青岛特勤疗养中心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违约。故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青岛特勤疗养中心针对体检信息管理软件部分的付款条件未成就,其拒绝付款的抗辩理由成立,原审法院予以采纳。对于北京神威远通科技有限公司主张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青岛特勤疗养中心向其支付软件系统货款650000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判决:一、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青岛特勤疗养中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神威远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硬件设备货款213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月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213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北京神威远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30元,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青岛特勤疗养中心负担3068元,由北京神威远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362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问题是:被上诉人应否付向上诉人支付体检软件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上诉人北京神威远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军队物资采购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上诉人依据约向被上诉人提供了硬件设施及管理软件,被上诉人接收硬件设施未提出质量异议,故被上诉人应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硬件货款。对于软件系统,本院认为,首先,《军队物资采购合同》约定工期为40个工作日,上诉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体检软件系统;其次,在被上诉人组织的专家评审过程中,上诉人对于专家组提出的软件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未否认,并对于被上诉人以软件无法使用为由终止合同的意见表示同意。基于以上理由,本院认为,上诉人在合同软件交付的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原审判决被上诉人不支付软件费用并无不当。上诉人北京神威远通科技有限公司主张专家评审意见不可以作为定案证据,对此,本院认为,2019年3月5日,被上诉人组织包括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矫涌本在内的专家对软件质量进行评审,矫涌本对专家评审的形式及组成人员均未提出异议,故该专家评审的意见符合第三方评审的要求,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上诉人北京神威远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0元,由上诉人北京神威远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晓静
审判员 刘昭阳
审判员 李 蕾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 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