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神威远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神威远通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青岛特勤疗养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2民初6711号
原告:北京神威远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号1号楼205室。
法定代表人:矫涌本,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程远,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青岛特勤疗养中心(原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青岛第一疗养院),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27号。
法定代表人:鞠金涛,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帅,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婷,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神威远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青岛特勤疗养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后,于2019年9月25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神威远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姜程远,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青岛特勤疗养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帅、高文婷到庭参加了诉讼。于2019年11月26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神威远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青岛特勤疗养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帅、高文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神威远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863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自2019年1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诉讼请求1中全部货款金额之日止,以货款863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损失;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月29日签署了编号为:HJYL-2018-YWB-WSYL-001-ZB,项目名称为“健康体检信息管理系统”的《军队物资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采购合同》中第一条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价值总额为863000元的健康体检信息管理系统硬件及配套软件供货及安装调试服务,第八条“结算方式及期限”第1款中约定,设备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后(出具验收单),原告向被告开具合同全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七个工作日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款的95%,即819850元,剩余5%作为质保金。原告已经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按时将货物交付于被告,并运输至被告指定位置进行安装调试合格,经被告全部核对、测试和试运行。后经双方协商,原告按照被告要求进行了定制系统的开发并将定制系统上线,被告也于2018年11月至12月间陆续向原告出具了《体检系统项目试运行完成确认单》共计11份,注明全部系统已完成合同中约定的功能并通过了测试和试运行工作。原告也按照《采购合同》第八条的约定,于2018年12月28日向被告开具并交付了合同全额8630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2张。但截止到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并未按《采购合同》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促付款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青岛特勤疗养中心辩称,一、被告未付款的原因是,涉案体检系统不符合体检软件的基本使用要求,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体检结果问题频出,根据合同约定,无法达到验收标准,付款条件不成就。二、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货,且系统上线后问题不断,经原告多次修复,仍未得到解决,仅上线两个月后即终止运行,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对此双方已协商解除合同。原告要求被告付款无依据。三、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涉案的体检系统存在缺陷无法正常使用,导致体检结果经常出现低级错误,严重影响被告疗养院的正常体检工作,并引发大量医疗纠纷,给被告造成巨大损失,对此被告保留索赔的权利。综上,原告诉讼请求无任何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本院确认如下:
一、2017年12月5日,被告发布投标邀请书,对健康体检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要求:实现原有体检系统(秉泰)里的健康档案,体检项目检查结果迁移到新系统;要求极简的系统界面设计、人性化的用户操作体验;可以自行管理体检数据,仅对外提供接口,出具权威机构提供的软件安全认证证书,防止因为软件自身存在的漏洞或脆弱性问题,引发安全事件;可对体检项目套餐进行调整;若有未检项目会自动提示;实现合理的科室排队和总排队;实现与辅助检查设备数字化无缝对接;方便医生查看检查结果图像;能够进行危急值管理等等。
2017年12月26日原告参加投标,后中标。
二、2018年1月29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编号为:HJYL-2018-YWB-WSYL-001-ZB,项目名称为“健康体检信息管理系统”的《军队物资采购合同》,第1条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一套健康体检信息管理软件系统,金额为650000元,另提供服务器、条码枪、读卡器、打印机等设备,金额为213000元,合同总价为863000元。合同价款中包含材料费、安装费、人工费、培训费、运输费、搬运费、保险费、税费等全部费用。第2条约定:乙方应严格按甲方提供的要求进行供货,如未按甲方要求而导致甲方无法使用的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第5条约定:完工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计划工期40工作日,如遇到问题,双方协商后确认日期。第8条约定:设备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后(出具验收单),乙方向甲方开具合同全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于项目验收一年后,视质量及服务情况结算价款的5%;如在安装过程中和质保期内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及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三、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将价值213000元的硬件设施运送至被告单位指定地点进行安装,同时进行软件安装和调试。至2018年6月,原告建设的软件,被告不满意,经过沟通,被告提出三个建议:第一,完善系统;第二,购买第三方软件;第三,终止合同。原告选择第一个建议。2018年7月份,原告派工程师为被告继续完善系统。2018年11月份,原告完善后的系统进行体检试运行,被告单位部分科室工作人员签署了体检系统项目试运行确认单,其中有两份确认单分别注明“已提交问题及模块尚未完成”、“同意试运行,但很多功能并没完善”。
四、2018年12月4日至2018年12月5日,原告对被告单位的34名工作人员进行了体检系统使用培训。
五、2018年12月28日,原告为被告开具金额为650000元的*软件*神威健康体检系统V5.0发票和金额为213000元的硬件设备发票各一张。原告工作人员给被告工作人员发微信问:“发票可以吗?我安排人快递过去”,被告工作人员回复:“现在不用寄,验收完再说”。
六、2019年3月5日,西京医院信息科蒋昆、解放军总医院医学信息情报所邱明辉、火箭军自动化站聂元铭、青岛妇女儿童医院信息科查玉龙、长征医院信息科俞磊作为专家成员,与原告单位法定代表人矫涌本,被告单位检验科、转诊科、门诊部、收费室、放射科、外联办、信息科等科室负责人共同召开神威体检软件专家评审会。
被告单位各科室发言汇总:对新软件的需求是在八年前的老秉泰系统的基础上提出的要求,但是从去年12月份到目前这个系统运行状况来看,还比不上过去的老秉泰系统。原来的软件只在一个界面完成,现在完成工作需要切换到很多个界面;没有解决工作量统计;医生工作站里的参考值很乱,比如血糖的参考值不统一,条码信息不全,甘油三酯这个项目不显示等,导致体检信息缺失;地铁单位体检的问题检验单有那么一摞,去年的收入到现在结不上来;体检软件的结果和收费室的结果不一致,没法结账;系统内没有结账单的情况;不能加入录入员签名,多普勒没有医生签名;放射科只能看到文字看不到图片,图像对比也不可能;神威科室工作量的统计以登记日不准确,应为以真实检查人数;已完成的体检项目显示未完成;有些项目已经完成,但未上传,总检时无法确认是否完成,需要再单独确认,上线60多天这个问题一直不断出现;体检数据无法保存;有些项目未做,但出现了总检结果;护士打印数据时出现数据错误,比如体检时××五项呈阴性,打印的报告却有一项出现阳性;出现重要的阳性提示缺失;修改的结论不能及时回传;团检报告导出形式不满足要求,除了内外科,其他科室没有危急值提示;科研统计功能完全没有;数据迁移功能未完成;健康管理系统一直未提过;加减项目经常出错,闪退现象频繁,超声分诊和二次分诊操作不便捷;心电图图样缺失,报告页码缺失,体检日期早于实际日期;系统显示总检,实际未总检,需要一份一份检查,浪费大量时间;已经收费的项目显示未收费,体检人员来回跑到收费窗口反馈;团体无法结账;数据统计不一致;多部位CT检查项目与图样不一致;医生工作站仅能收到CT的定位像;操作界面太繁琐,切换次数太多;正在使用的软件是新开发的一个软件,随着运行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合同中提出的很多项目都未实现,连软件主体都没完成,已经出现很多医疗纠纷。
专家组发言汇总:软件要求第三方测评,但并未进行。软件存在致命问题,阴性阳性问题人命关天。承认这个事实,处理方案必须是终止合同。功能不完整、数据不关联、运行不稳定、操作不方便、计算不准确、内容不可信,这个软件都存在。疗养院应该追责。检验科已面临多个投诉,12月试运行1月份就出现很多问题,今天提出的都尚未解决。合同赶紧终止。
原告单位法定代表人矫涌本发言汇总:用户提出的问题界面如果不刷新不可能变化。工作量项目系因个人增减导致的结果不一致,不能归于软件。软件有严格的内部测试流程。关于历史数据迁移,8年前的数据结果迁移难度很大。我表个态,尊重客户意见,有问题承担责任。同意协商终止,终止合同需要过程,会尽量配合。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神威远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青岛特勤疗养中心签订的《军队物资采购合同》,系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原告已将价值213000元的硬件设施运送至被告单位指定地点进行安装,并进行了软件的安装和调试。被告称涉案体检系统不符合体检软件的基本使用要求,导致体检结果问题频出,无法达到合同验收标准,因此拒绝付款。对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军队物资采购合同》涉及健康体检信息管理软件和硬件设备两部分独立的合同标的。本案中,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服务器、条码枪、读卡器、打印机等硬件设备,被告接收后对于上述硬件设备未提出质量或其他方面的异议,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购买上述硬件设备的货款。故被告针对硬件设备部分拒绝付款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硬件设备货款213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健康体检信息管理软件合同价款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8年1月29日签订的《军队物资采购合同》中约定工期为40个工作日,原告在约定工期内未能完成体检软件系统的交付,至2018年7月,仍在根据招标文件和被告的要求完善系统。2018年11月份,原告完善后的系统进行体检试运行,被告单位部分科室仍提出“已提交问题及模块尚未完成”,“同意试运行,但很多功能并没完善”的意见。至2019年3月5日,在神威体检软件专家评审会上,原告单位法定代表人矫涌本对于被告单位各科室、专家组提出的体检软件试运行后一直存在的诸多严重问题,进行了辩解和说明,但并未否认问题的存在,亦在评审会上明确表示正视问题,尽量配合终止合同。通过对本案证据的审查,结合本案案情及原、被告双方对证据的质证意见,本院认为,被告采购的涉案体检软件系统不同于一般软件系统,其关乎体检人员的生命健康,作出的检测结果、生成的体检报告必须准确严谨。而原告提供的体检软件在使用过程中问题频出,不符合招标文件和合同的约定,无法满足体检软件的基本使用需求,致使被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违约。故被告针对体检信息管理软件部分的付款条件未成就,其拒绝付款的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支付软件系统货款6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青岛特勤疗养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神威远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硬件设备货款213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月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213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3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青岛特勤疗养中心负担3068元,由原告北京神威远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3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春
人民陪审员  胡日英
人民陪审员  张晓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鲁俐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