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91执恢33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天朗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572490738U,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11号院1号楼8层082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特别授权),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D86U725,住所地济宁高新区火炬城4号楼第4A407号房。
法定代表人:盛*青,总经理。
被执行人:胡*霞,女,汉族,1981年8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执行人:董*领,男,汉族,1979年2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鱼台县。
被执行人:魏*文,男,汉族,1976年5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金乡县。
被执行人:盛*青,男,汉族,1964年10月15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
本院执行的河南天朗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胡*霞、董*领、魏*文、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河南天朗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后,河南天朗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891执恢33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在执行时效期间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文 斌
审判员 李赟审判员王德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