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91执异105号
申请人:河南天朗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11号院1号楼8层082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历史名称: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火炬城4号楼第4A407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申请人:***,女,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
被申请人:***,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
被申请人:***,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天朗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南天朗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贵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2021)鲁0891执1040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审查终结。
申请人河南天朗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称,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济***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查询济***公司的工商档案材料显示,济***公司成立于2017年2月24日,设立发起人为***、***、***,注册资本2000万元(***认缴1000万元,***认缴400万元,***认缴600万元)。2020年8月17日,***、***作为济***公司的发起股东,在未实缴注册资本的情况下、于本案承揽合同纠纷一审庭审后,将全部股权无偿转让于***,转让后济***公司股东变更为***、***。2020年8月24日,***、***在明知济***公司存在债务纠纷的情况下违法将济***公司的注册资本由2000万元减资为100万元。后***作为济***公司的发起股东,在未实缴注册资本、且本案承揽合同纠纷一审判决济***公司给付申请人合同款及违约金的情况下,于2021年6月21日,即本案承揽合同纠纷二审程序中亦将股权转让于***。***在明知***、***、***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受让该三人在英瀚公司的全部股权。故,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及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申请追加四被申请人为(2021)鲁0891执1040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一、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20日共同签署的《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章程》各1份。(共5页)证明:2017年1月20日,被申请人***、***、***共同发起设立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现名称为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济***公司);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认缴1000万元,***认缴600万元,***认缴400万元;选举***为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二、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2019)鲁0891民初234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共8页)证明:案涉执行债权形成于2018年4月份,济宁高新区法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审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判决济***公司给付申请人合同款及违约金。三、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7日分别和被申请人***签署的《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各1份。(共2页)证明:1、2020年8月17日,被申请人***、***作为济***公司的发起股东,在未实缴注册资本的情况下、于本案承揽合同纠纷一审程序中,将在济***公司的全部股权无偿转让于被申请人***;2、被申请人***在明知***、***未实缴注册资本的情况下无偿受让股权,应分别与***、***在未出资范围内对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7日签署的《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章程》各1份。(共8页)证明:1、被申请人***在无偿受让***、***股权当天,便和另一股东***将济***公司的股东出资期限违法延长至2040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依法应当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被申请人***、***、***、***为逃避债务而转让股权,恶意明显。五、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4日签署的《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1份;于2020年10月15日签署的《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对减资债务清偿及担保情况说明》各1份。(共4页)证明:1、被申请人***、***在明知济***公司存在债务的情况下,分别于2020年8月24日、10月15日两次召开股东会,违法将济***公司的注册资本由2000万元减资为100万元;2、被申请人***、***在违法减资时承诺:减资前的债务由公司承担,如公司无法承担的债务由股东以其减资额为限承担连带责任。六、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1日和被申请人***签署的《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各1份。(共1页)证明:被申请人***作为济***公司的发起股东,在未实缴注册资本、违法延长股东出资期限及违法减资后,于2021年6月21日,即本案承揽合同判决生效后,亦将股权转让于***,其应当在未出资及减资范围内对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申请人***辩称,出资额到2022年4月5号到期,现在尚未到期,股东依法享有出资期限权利,不应强制提前缴纳。转让股权并不是为了逃避债务。公司注册资本减资为100万元,但是承诺减资前的债务由公司承担,如公司无法承担的由股东以其减资额为限承担连带责任。
被申请人***、***、***未答辩。
本院查明,2020年8月12日,原告河南天朗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起诉被告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9月30日本院判决被告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天朗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项59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河南天朗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申请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河南天朗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申请,要求追加***、***、***、***为被执行人。
另查明,2017年1月20日设立的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均为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额分别为1000万元、600万元、400万元,认缴时间为2022年4月5日。后***、***与***于2020年8月17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将股权无偿转让给***一人持有,即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变更为***、***。2020年8月24日、2020年10月15日,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分两次召开了股东会议,并将济***公司的注册资本由2000万元减资为100万元时,承诺减资前的债务由公司承担,如公司无法承担的债务由公司的股东以其减资额为限承担连带责任。与此同时,***于2021年6月21日也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以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持有。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于2020年8月17日***、***在未实缴注册资本的情况下,将股权无偿转让给了***。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原股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于2020年8月24日通过股东会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减少至100万元时,承诺减资前的债务由公司承担,如公司无法承担的债务由公司的股东以其减资额为限承担连带责任。据此,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股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为本院(2021)鲁0891执1040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