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02执45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天朗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572490738U。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北新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碱泉一街**翰林******商铺会信用代码:916501027703881521。
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河南天朗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北新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作出的(2019)新0102民初60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73950.49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173950.4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前往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碱泉一街253号翰林**2栋5、6、7号商铺所辖社区进行走访,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新疆北新城建工程有限公,同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2月16日、2020年3月13日、2020年6月1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北新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及互联网银行账户存款,无证券、无车辆、无公司、无对外投资等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查询被执行人新疆北新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北新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限制被执行人新疆北新城建工程有限公司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6、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将被执行人新疆北新城建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公安协助临时控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6月2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河南天朗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新疆北新城建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娄 俊 伟
审判员 李 永 春
审判员 阿不都维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力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