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执97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贵州**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威清路8号三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22418030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910077147.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贵州江月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友谊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697845077W。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贵仲裁字第1036号裁决,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贵州**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江月兴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贵州江月兴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生效法律文书明确:一、被执行人贵州江月兴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内支付借款本金752333.30元;自2020年8月24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752333.3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支付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贵州**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至借款还清之日;二、被执行人贵州江月兴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内支付律师费473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贵州**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本案仲裁费用18638.00元,由被执行人贵州江月兴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该仲裁费用申请执行人贵州**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被执行人贵州江月兴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贵州**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本院立案后,依法开展相关执行工作: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缴款通知书,传唤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9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的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平台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等信息。相关协助查询部门反馈的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持有证券,也无网络资金(支付宝、微信),银行就有几百元的零星存款。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
3、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的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平台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税务、工商登记、购买保险等信息进行了查询,相关协助查询部门反馈的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车辆、投资型保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4、因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的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平台没有查控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委托被执行人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和户籍所在地法院进行实地调查,也未发下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5、2021年9月2日,本院再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的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平台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不动产、车辆、税务、工商登记、购买保险等信息进行了查询,相关协助查询部门反馈的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还是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6、2021年9月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7、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谈话,告知其代理人本院对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的调查和核实以及查封、冻结情况。并告知其本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与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已知悉本案将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事宜。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对冻结的零星存款不要求扣划。
综上,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夏 刚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