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05执恢50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联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联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11840797元,本院依法受理,原执行案号为(2017)粤0305执1856号、(2018)粤0305执恢896号。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粤0305执1856号、(2018)粤0305执恢896号、(2020)粤0305执恢5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严俊涛
审判员 陈盛超
审判员 刘津荣
书记员 刘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