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34593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一治广场2栋B座17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8632909X。
法定代表人:李结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连勇,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黛莹,公司员工。
被告:***,女,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海口市龙华区。
被告:海南宇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金海北路(海桂苑)3幢商铺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2MA5RHB9274。
法定代表人:卢裕娥。
原告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宇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海南宇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海南宇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海南宇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聂海琴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家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