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竣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61719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一冶广场2栋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结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连勇,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荣,女,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竣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南路十一号逸翠园西安二期3幢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0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强。
被告:杨强,男,汉族,1985年7月9日出生,住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上列原告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竣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杨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竣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杨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竣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杨强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95.06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1497.53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1193.76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聂赫男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小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