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04民初32005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一冶广场2栋B座17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8632909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员工。
被告:江苏崇德健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大数据产业园创新大厦南楼13层北侧(CN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MA1XMEUAXJ。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崇德健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67.12元(已由原告预交),保全费21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