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和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和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巫山县三峡院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7民初1370号
原告:重庆和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四街52号标准厂房K座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356275X3。
负责人:陈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卓伦、林杰(特别授权),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巫山县三峡院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平湖西路77号1幢第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MA5URMDDX5。
法定代表人:张宏,董事长。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重庆和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巫山县三峡院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通知原告重庆和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立案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确定的交纳费用期限届满后,原告重庆和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劬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