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和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和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04执57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和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四街52号标准厂房K座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356275X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陈庹路666号52栋,组织机构代码69927504X。
法定代表人:柯敬陶,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和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2016)渝0104民初2985号民事调解书:一、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重庆和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66808.21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本金付清为止);二、重庆和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重庆市大渡口区晋愉盛世融城C区智能化系统集成安装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中,在工程款1866808.21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投资等财产情况,并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征求其意见,申请人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执行的债权1912648.71元及相关费用全部未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