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瑞华实业集团高新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华络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营口瑞华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5民初3741号
原告:浙江华络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祥园路39号6幢3楼302、3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系北京隆安(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口瑞华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世纪路北1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华络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营口瑞华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华络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华络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0元,由原告浙江华络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