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协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协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冉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0137号
原告:陕西协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何海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杰,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房。
法定代表人:刘轲,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协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协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协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协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陕西协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减半负担1500元。
审  判  员   蒲  婷  婷
 
      二〇二一 年 七 月 五 日
 
书  记  员   刘      瑜
打印:孙楠       校对:李珍珍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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