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0137号
原告:陕西协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何海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杰,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房。
法定代表人:刘轲,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协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协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协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协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陕西协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减半负担1500元。
审 判 员 蒲 婷 婷
二〇二一 年 七 月 五 日
书 记 员 刘 瑜
打印:孙楠 校对:李珍珍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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