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协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广鑫灯饰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协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执157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广鑫灯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林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协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海龙。
申请执行人西安广鑫灯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协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13民初289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协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广鑫灯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经查,本院作出的(2021)陕0113民初28963号民事调解书载明:“被告西安广鑫灯饰有限责任公司共支付原告陕西协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01541元。具体支付方式:被告西安广鑫灯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之前支付100000元(已履行);于2021年11月20日之前支付剩余货款101541元。”调解书确认,西安广鑫灯饰有限责任公司在支付完上述款项后,十日内可自行前往第三人陕西联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库房拉回其所有的货物,陕西协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予以配合。
另查明,因申请执行人西安广鑫灯饰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向被执行人陕西协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被执行人陕西协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已在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陕0113执15656号,该案尚未执行完毕。故,在申请执行人西安广鑫灯饰有限责任公司向被执行人陕西协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给付义务前,被执行人陕西协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并无配合其拉回货物的义务。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一款第(4)项、第64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西安广鑫灯饰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闫伟忠
审判员  张虎虎
审判员  张 哲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贺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