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协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协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新安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1民初12427号
原告:西安XXX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房。
法定代表人:曹鹏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XX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何海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西安XXX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XX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XXX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XXX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XXX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266元,原告已预交863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韩立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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