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中国华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与大连金真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93民初2075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华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七贤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1183126677。

法定代表人:马常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大鹏,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金真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凌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23499204E。

法定代表人:单宝冬。

被申请人:***,男,196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申请人中国华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金真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2019)辽0293民初207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大连金真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141123.3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房屋、股权共计29141123.3元。中国华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大连金真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汇贤街XX号X单元X层X号(建筑面积:184.58平方米);坐落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汇贤街********(建筑面积:184.58平方米);坐;坐落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汇贤街********筑面积:185.17平方米);坐落于;坐落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汇贤街********积:185.17平方米);坐落于大连;坐落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汇贤街********313.19平方米);坐落于大连市甘;坐落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汇贤街********5.2平方米)。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大连金真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汇贤街XX号X单元X层X号(建筑面积:184.58平方米);

二、解除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大连金真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汇贤街XX号X单元X层X号(建筑面积:184.58平方米);

三、解除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大连金真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汇贤街XX号X单元X层X号(建筑面积:185.17平方米);

四、解除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大连金真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汇贤街XX号X单元X层X号(建筑面积:185.17平方米);

五、解除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大连金真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汇贤街XX号X单元X层X号(建筑面积:313.19平方米);

六、解除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大连金真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汇贤街XX号X单元X层X号(建筑面积:175.2平方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 博

人民陪审员  张付勇

人民陪审员  孙玉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谷 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