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93民初2075号之一
原告:中国华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七贤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1183126677。
法定代表人:马常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大鹏,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金真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凌水路168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23499204E。
法定代表人:单宝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琦,辽宁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9月21日出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大连万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广贤路135号B2座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MA0UK67W6T。
法定代表人:潘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海燕,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华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金真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万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华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大连万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华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大连万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
审判长 刘博人民陪审员张付勇人民陪审员孙玉清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谷 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