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23民初3539号
原告:*****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祁连街95号润江慧谷大厦B座1006室。
法定代表人:宋增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立华、田雨,河北啸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高新区沣惠南路34号新长安广场1-2-21502室。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科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科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科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995元,减半收取499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宏亮
人民陪审员 高翊轩
人民陪审员 邱会彦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卓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