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信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河南竹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8民初27923号 原告:北京信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5号世宁大厦三层30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北京渐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渐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竹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62号30层30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信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诺时代公司)与被告河南竹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竹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信诺时代公司信诺时代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权、***到庭参加诉讼;河南竹贝公司河南竹贝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信诺时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河南竹贝公司立即支付拖欠货款109,678.78元;2.河南竹贝公司***时代公司支付违约金(按每月超额账单对应费用为基数,以每月超额账单应付日起次日为起算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千分之三标准计算);3.因本案诉讼而发生的所有费用、诉讼费、公告费由河南竹贝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5日,信诺时代公司与河南竹贝公司签订了《MicrosoftAzure在线服务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河南竹贝公司向我公司购买三年期的MicrosoftAzure在线服务,双方于合同中确认必须一次性购买三年期服务,履约中间合同无法中断。如合同内总订单金额用尽,则河南竹贝公司应按照实际用量向我公司支付超额费用。我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河南竹贝公司交付完毕,河南竹贝公司已激活服务且验收合格。后河南竹贝公司因超量使用而产生超额费用,我公司与河南竹贝公司又分别于2020年12月7日与2021年6月23日签署了二份《MicrosoftAzure在线服务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内确认了第二年度订单产品及第二年度增订产品等事宜,并约定了超额费用的金额、支付方式,以及“关于超额”的性质。自2021年5月起河南竹贝公司拒付补充协议中增订产品费用、5月至12月间的超额费用以及第三年度的产品费用,且在我公司多次催收下河南竹贝公司仍未支付。基于我公司并非MicrosoftAzure在线服务的厂商而是合法的授权经销商,所以河南竹贝公司拒付的超额费用我公司已被迫向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先行垫付。因本案河南竹贝公司的拖欠行为给我公司带来了经济损失。为维护信诺时代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河南竹贝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 信诺时代公司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在线服务买卖合同;2.补充协议两份;3.付款凭证及发票记录;4.超额通知、订单确认、验收、对账及催款邮件;5.律师函。 根据当事人***所提举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2月5日,买方/河南竹贝公司与卖方/信诺时代公司签订《MicrosoftAzure在线服务买卖合同》。该合同主要内容:鉴于买方与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世纪互联在线服务高级协议》,协议期限为36个自然月,卖方作为买方选择的经销商,买方购买MicrosoftAzure的在线服务的订单必须通过卖方向世纪互联提交;本合同必须一次性购买三年期服务,最低订单要求每个年度订单金额必须至少为53,000元(含税,包含ComputuePre-purchase部分)。在年度期限内买方可以增加订单金额,增加部分将会附加到当前年度订单金额,并且将会在卖方下单后次月的第一天使用。买方每年必须在上一协议周年日所在月份的最后一天前用完自己的年度订单金额,年度订单金额所有未使用的部分将不会延续,都将作废。买方可以在每个周年日增加年度订单金额,但卖方必须在每个周年日至少六十天前收到买方的校正年度订单。预付费计算实例(CPP)Azure促销方案产品(虚机包年)购买规则:初始订单以及校正年度订单只可以按年度购买(12个月)。附加订单需要根据当前合同年所剩余月数购买。如果当前合同年剩余月数少于7个月,则除购买当前合同年剩余月数外,还需加购下一合同年(12个月)的订单。本合同履行期为自合同生效日期起第36个完整日历月的最后一天期满。买方付款后15个工作日内,卖方向世纪互联提交初始订单(即第一年度订单),卖方应当在年度订单到期日前的60日到30日间收到买方的下单申请后向世纪互联提交第二年度订单/第三年度订单。买方或最终用户收到卖方或世纪互联发送的关于订单确认的电子邮件即为交付完成,收货人为**,电子邮箱为xxxx,联系方式为xxxx;买方或最终用户应在收到卖方或世纪互联关于订单确认的电子邮件后3个工作日内登录xxxx网站查看服务产品明细与本合同相符即完成产品的验收,并签署卖方提供的纸质或电子货物签收单,以快递、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回传给卖方。买方如不能按5.1要求签署签收单,则视为同意卖方给买方的发货记录或卖方向原厂采购的下单凭证(所载内容不排除小件合并打包成大件导致数量差异的情况)作为合同项下产品交付完毕的凭证,如买方要求先开票后付款的,则卖方开具发票的出票行为(包括将发票开给买方或按买方要求将发票开给第三方的行为)视为买方认同交付义务已履行完毕。买方收到产品后,如认为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在验收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提出的,视为已经收到本合同项下全部产品且验收合格;合同总金额为225,379.12元,买方应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卖方支付第一年度订单(即初始订单)金额即119,379.12元,第一年度订单到期日前30日内向卖方支付第二年度订单金额即53,000元,第二年度订单到期日前30日内向卖方支付第三年度订单金额,即53,000元。买方的年度订单金额一经用完后将会产生超额,超额部分将会以当前的Azure价格计算,针对年度订单之外产生的超额费用,双方同意按照如下方式确认、结算:世纪华联会在每月10号之前通过xxxx邮箱向卖方发送上月的超额订单,卖方收到超额账单邮件后会及时通知买方(通知方式:将超额账单邮件直接转发给买方)。买方在此确认此超额账单中显示的超额数据即为买方的超额金额,买方对此无异议,且在收到卖方的超额通知后5日内向卖方支付超额费用并履行超额部分的签收义务。关于上述超额部分,买方应配合卖方完成补充协议的签署;如卖方逾期交付,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每延期一日支付合同总额的3‰,支付违约金后,卖方仍有继续交付的义务。如果卖方对本合同逾期交货4周以上,则买方有权解除此合同。即使合同解除,卖方仍须立即向买方支付以上违约金。如买方逾期付款的,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每延期一日支付合同总额的3‰,支付违约金后,买方仍有继续付款的义务。如果买方对本合同逾期付款4周以上,则卖方有权解除此次合同。即使合同解除,买方仍须立即向卖方支付以上违约金。由于卖方需提前向世纪互联或厂商采购为期三年的MicrosoftAzure的在线服务,如买方在第一年度/第二年度协议周年日到期后不再向卖方订购,则买方应当赔偿支付卖方的采购成本及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 该合同的附件载明:MicrosoftAzure在线服务系由世纪互联为买方/最终用户提供服务,该服务是基于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许可世纪互联使用的Azure技术,服务产品明细显示年度订单含税金额第一年为119,379.12元、第二年为53000元、第三年为53000元。 2019年12月7日,河南竹贝公司***时代公司转款119,379.12元。 2020年1月9日,信诺时代公司工作人员马南(邮箱地址:xxxx)向河南竹贝公司“竹贝”(邮箱地址:xxxx)发送案涉合同项下第一年MicrosoftAzure在线服务货物签收单(含税金额119,379.12元)。同日,河南竹贝公司“竹贝”***时代公司工作人员马南回复:“已收货”。 2020年12月7日,甲方/河南竹贝公司与乙方/信诺时代公司就《MicrosoftAzure在线服务买卖合同》项下第二年度的订单产品采购事宜签署《MicrosoftAzure在线服务补充协议》,该协议载明:本协议总金额53,000元,支付方式为甲方应在签订协议后15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本协议项下全款,同时乙方给甲方开具对应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1年1月16日,河南竹贝公司***时代公司转款53,000元。 2021年1月27日,信诺时代公司工作人员巩纳伶(邮箱地址:xxxx)向河南竹贝公司“竹贝”(邮箱地址:xxxx)发送第二年度MicrosoftAzure在线服务货物签收单(含税金额53,000元)。同日,河南竹贝公司“竹贝”***时代公司工作人员巩纳伶回复:“确认”。 2021年6月23日,甲方/河南竹贝公司与乙方/信诺时代公司就《MicrosoftAzure在线服务买卖合同》项下第二年度的订单增订产品采购事宜签署《MicrosoftAzure在线服务补充协议》,该协议载明:本协议总金额24,466.57元,支付方式为甲方应在签订协议后15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本协议项下全款,同时乙方给甲方开具对应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1年7月14日,信诺时代公司工作人员***(邮箱地址:xxxx)向河南竹贝公司“竹贝”(邮箱地址:xxxx)发送第二年度增订MicrosoftAzure在线服务的货物签收单(含税金额24,466.57元)。同年7月22日,河南竹贝公司“竹贝”***时代公司工作人员***回复:“确认收货”。 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时代公司发送的超额账单确认邮件显示:河南竹贝公司于2021年5月超额13,750.6元、6月超额5,192.55元、7月超额5,034.14元、8月超额4,941.5元、9月超额5,125.66元、10月超额4,935.08元、11月超额5,032.02元、12月超额1,951.26元,共计45,962.81元。 2022年3月31日,信诺时代公司工作人员***(邮箱地址:xxxx)向**公司“WangYanni”(邮箱地址:xxxx)发送关于信诺时代公司付款情况的明细表,该明细表显示河南竹贝公司第二年度的最低服务费用、增订服务费用和超额服务费用及第三年度的最低服务费用,共计162,678.78元。同年4月1日,**公司“WangYanni”***时代公司工作人员***回复:“下面表格中的款项均已收到,请知晓”。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河南竹贝公司未在约定的付款期限***时代公司支付第三年度服务费用及第二年度增订服务费用、超额费用构成违约,信诺时代公司有权依据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主张权利。 关于欠付货款金额。双方签订的《MicrosoftAzure在线服务买卖合同》明确“本合同必须一次性购买三年期服务”且三年期服务费共计225,379.12元,后河南竹贝公司在第二年度最低订单金额53,000元基础上又产生第二年度增订服务费用24,466.57元并签订了相应补充协议,该24,466.57元中含有2021年5月超额费用。故,河南竹贝公司应付未付货款金额为第二年度增订服务费用加上2021年6至12月超额费用和第三年度最低服务费用,即109,678.78元。信诺时代公司关于欠付货款金额的主张符合本案合同约定和实际使用服务情况,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损失。《MicrosoftAzure在线服务买卖合同》载明:“如买方逾期付款的,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每延期一日支付合同总额的3‰,支付违约金后,买方仍有继续付款的义务。”该项约定标准明显超过资金占用逾期损失。同时,信诺时代公司表示:“因合同标准过高我方现可自行调整为日万分之六。”考虑到案涉标的物(数据服务)的特殊性、双方实际履行情况及公平正义原则,本院判定信诺时代公司因河南竹贝公司逾期付款产生的利息损失以109,678.78元为基数,酌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1年8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河南竹贝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抗辩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河南竹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信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9,678.78元并赔偿逾期损失(以109,678.78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 二、驳回北京信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21.75元、公告费260元(以实际发生为准),北京信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均由河南竹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范 君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