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锐数据(北京)有限公司

某某与迈锐数据(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3民终90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迈锐数据(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拂林路9号19层C**21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迈锐数据(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称迈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72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无需返还结婚慰问金2000元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其作出的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的上诉请求。一、一审中认为“单位自主确定的福利,并非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员工福利,用人单位可以自主决定、调整”认定事实不清。关于结婚慰问金的发放领取条款,迈锐公司是有相关规定的,应按此生效条款执行。“适用入职满12个月以上员工领取结婚慰问金。”对于员工手册及规章制度的已有条款,进行修改及调整,应按照流程进行,经过民主讨论,签订,颁发等流程后,才可生效。公司方可以随意对于已颁布的条款随时进行乱意解读的行为,不应予认可。故,一审法院认为的单位有自主管理权。自主管理权,也应在和合理的范围内。一审裁决中,对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对于公司已有明确的正式福利制度进行修改,也应按照正规的流程进行修改、调整。无权随意、无权口头调整、解读,修改。关于发放结婚慰问金领取的规定制度,应适用2016年9月16日版本的福利制度第7.2条款,这是通过正规流程生效的规章,在其中明确规定“适用入职满12个月以上员工领取结婚慰问金。”二、一审法院认为:“结婚慰问金系用人单位对于新婚员工的**和慰问,而**申请结婚慰问金时已距实际结婚值日已五年有余,亦不符合该福利设立目的。”认定事实不清,依据证据不足。公司制度上也没写结婚5年不可领取,**在公司入职后结婚的,并且从未在公司领取过结婚慰问金,实属符合领取条款,从规章制度上也是符合领取标准。符合单位对于新婚员工的**和慰问,符合该福利设立最初目的。**老家的习俗是以举办婚礼作为新婚的标志,**是2018年11月16日领取的慰问金,2018年12月22日结婚,单位主要领导及同事均有参加**婚礼,包括***作为**婚礼的证婚人,有婚礼照片、录像为证。员工手册,福利制度虽已修改多次,但领取慰问金的条款一直在员工手册有此规定条款,至2018年11月16日才对领取时效进行添加。但**是2018年11月16日之前申请领取的,所以此规定不适用于**。2016年9月15日颁布的员工福利制度V1.0版本号,适用范围为:全体员工。证明**可享受其条款福利。2016年9月15日颁布的员工福利制度V1.0版本号,第7.2条款,员工关怀:员工结婚:挑选有结婚纪念意义的礼物或礼金,附上***卡,公司群发布结婚祝贺信息,适用入职满12个月以上员工。可证明**符合领取标准。一审中对于“新婚员工”的定义,适用错误。对于“五年有余”的时间,认定错误,没有依据。一审法院中认为“已距实际结婚值日已五年有余,亦不符合该福利设立目的”,公司以2018年12月版本的福利制度,证明**不适应此制度。此制度领取结婚证3个月内领取的规定。**同年11月16日申领福利,申领在颁发制度之前,所以不适用此版本制度。应适用2016年9月15日颁布的员工福利制度。对证据的认定,一审法院有偏颇,没有体现出法律的公平、**。关于对于结婚慰问金的领取时效,在**领取前没有任何一个公司规定是有时间限制的,都是规定,入职后满一年后,结婚可领取慰问金。结婚慰问金,是对入职后结婚未领取过慰问金的福利而设立目的,一次性福利,而非一审认为的不符合福利设立目的,2013年10月10日,员工手册,版本号:2.0,第三章第十六条16.1,入职满一年员工,结婚、子女诞辰,均可获得公司赠送的礼品,以示祝贺。2016年9月15日颁布的员工福利制度V1.0版本号的第7.2条款,员工关怀:员工结婚:挑选有结婚纪念意义的礼物或礼金,附上***卡,公司群发布结婚祝贺信息,适用入职满12个月以上员工。可见未做领取时间规定。三、一审认为:“员工在申请福利时应提交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在OA系统上传虚假结婚证文件,该行为有失诚信”。一审法官对于**的有失诚信的认定不清。1.结婚证日期,公司人员知晓:(1)《北京市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核定表》(备案号:×××备案日期:×××),2013年4月申请两限房填表**时候,公司就已知晓**已婚,此房申请人数为2,是夫妻共同申请,表格信息上明确写明夫妻双方信息,公司在对应位置**时,都有看到。(2)婚礼现场照片及录像:证人**、现公司诉讼代理人***等人参加,其中***作为证婚人,有婚礼现场照片及录像为证。***在一审开庭时也承认了是在参加婚礼时就知道了结婚证日期,申请调取一审开庭录像为证。(3)公司提交的所依据的福利制度是2018年12月版本,此版本是在**申领慰问金之后半个月所颁布的。公司知道我时隔5年领取的事实。感觉不妥才对于领取此项福利申领时间添加为3个月内申领时效限定,并颁布2018年12月版本。2.**没有故意传错的动机,属于疏忽传错。**领取时,是完全符合申领资格和条件的,**在公司入职后领取结婚的,也从在公司领取过此项补贴,改与不改,**都是可以领到这笔款项的,所以完全没有任何必要和理由,**属于一时疏忽传错文件,不应定义为有失诚信。也不存在因传错文件可领、多领,冒领的可能性。故**没有动机,也没有必要而为之。如公司发现**上传的文件有误告知后,**修正上传文件即可。但也不应影响**享有领取慰问金福利的权利。四、一审法官对于**过失的认定,不符合事实。**结婚登记和申请时都是完全符合申领资格和条件的,也不存在因传错文件可领、多领,冒领的可能性。改与不改,**都是可以领到这笔款项的,所以完全没有任何必要和理由,故意为之。关于申请附件是一时疏忽点错了文件,是一时疏忽,所以从推理,从结果,从常理都是没有更改的动机,也是说不通的。一审法官对于**的过失认定过重,不符合事实。公司从2018年**申请之日起至今,两年多的时间未提出异议,其中申请慰问金的审批多人也参加**婚礼前后,比如证人**、现公司诉讼代理人***等同事。参加婚礼的同事都知道**结婚证日期,其中***作为证婚人,有婚礼现场照片及录像为证。***在一审开庭时也承认了是在参加婚礼时就知道了结婚证日期申请调取一审开庭录像为证。从申请至发放有半年之久,申请审批过程中公司已知晓结婚证日期,还是批准同意领取。也了解整个事情经过也未曾提出异议,在**被公司非法辞退,并仲裁胜诉后,公司开始针对**大做文章。单位以辞退**为目的进行的此次诉讼。目的性险恶。在2018年至2020年8月在职期间,有两年时间,迈锐公司都称未发现此问题,在2021年,**非法辞退仲裁胜诉后,迈锐公司才发现,已距申领时间近3年时间了,迈锐公司非法辞退不成,再找此理由欲想再次小题大做、辞退**。 迈锐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维持一审法院判决。依据公司制度,如果是2013年领取的结婚证是不符合领取福利条件的,该政策是给新婚夫妇的,并非是对全体已婚员工的**。对于公司制度及适用的范围一审已经查明。***是参加过**的婚礼,但是其没有见过**的结婚证。**被辞退是因为在公司打架,并非迈锐公司故意找理由辞退员工。 迈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退还结婚慰问费2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3月19日入职迈锐公司,任研发内勤岗位。 2018年11月16日**通过OA系统线上提交《工会经费使用申请单》,申请金额2000元,资金用途为因结婚特此申请,证明文件为结婚证,结婚证所载登记日期为2018年4月16日。2019年5月6日通过审批,迈锐公司向**支付2000元结婚慰问费。 经查,**登记结婚日期为2013年4月16日。**认可其在OA系统中上传的结婚证并非真实的,但称其并非故意而系不小心传错了文件,其因举办婚礼时为了不让婚庆公司知晓其真实结婚日期和证书号而委托他人制作了该文件,之后保存在电脑中,上传时不小心传错了。 另,**提交2016年9月15日福利制度、2013年10月10日以及2011年6月15日员工手册复印件,欲证明公司制度对于结婚福利申领时限均并未作规定。迈锐公司仅认可2016年9月15日福利制度真实性,但主张**系2016年前结婚,该制度并不适用,且结婚慰问金系所针对新婚员工。 迈锐公司曾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人仲不字[2021]第246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一审法院认为,结婚慰问费系用人单位自主确定的福利,并非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员工福利,用人单位可以自主决定、调整。员工在申请福利时应提交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而**在OA系统上传虚假结婚证文件,该行为有失诚信;而且结婚慰问金系用人单位对于新婚员工的**和慰问,而**申请结婚慰问金时已距实际结婚之日已五年有余,亦不符合该福利设立目的,综上,迈锐公司要求**返还结婚慰问金,系用人单位行使自主管理权,合情合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迈锐数据(北京)有限公司结婚慰问金2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在劳动合同关系中,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从**在***公司申请结婚慰问费时在系统中上传结婚证件的行为可知**知悉迈锐公司会对其结婚情况进行审查,故**使用虚假的结婚证进行申请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且***公司设置该项费用的名目中即可看出,结婚慰问费系对员工新婚的祝贺、慰问费用,而**申请该笔费用时已经结婚多年,其并不符合领取条件,故对***公司要求**返还向其发放的结婚慰问费的主张应予以支持。需特别指出的是,结婚证系国家证件,伪造结婚证系严重的违法行为,本院对**使用虚假的国家证件的行为予以训诫。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黎 审 判 员  **熙 审 判 员  田 璐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