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5民初72154号
原告:迈锐数据(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拂林路9号19层C**21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强律师是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迈锐数据(北京)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女,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迈锐数据(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称迈锐公司)与被告**(以下称**)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迈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迈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退还结婚慰问费2000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迈锐公司在整理公司财务资料时发现被**2018年用伪造的结婚证复印件骗取公司结婚慰问费2000元,**的欺诈行为已违背劳动者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其取得的结婚慰问费应予以返还。
被告辩称,不同意退还2000元结婚慰问费。我2018年11月16日申请的慰问金,当时并没有说限定什么时候结婚才符合领取的条件,虽然我在申请的时候提交的结婚证照片并非是我真实的结婚证,时间和我实际结婚的时间不一致,但是我不是故意的,是不小心传错了,但我结婚是事实,我2014年结的婚大家都知道。所以我认为只要我结婚是事实,公司当时又没有时限的规定,我申领就符合条件。原告提交的政策是2018年12月1日才出的,上面没有公章,也没有我签字,我不认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案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2年3月19日入职迈锐公司,任研发内勤岗位。
2018年11月16日**通过OA系统线上提交《工会经费使用申请单》,申请金额2000元,资金用途为因结婚特此申请,证明文件为结婚证,结婚证所载登记日期为2018年4月16日。2019年5月6日通过审批,迈锐公司向**支付2000元结婚慰问费。
经查,**登记结婚日期为2013年4月16日。**认可其在OA系统中上传的结婚证并非真实的,但称其并非故意而系不小心传错了文件,其因举办婚礼时为了不让婚庆公司知晓其真实结婚日期和证书号而委托他人制作了该文件,之后保存在电脑中,上传时不小心传错了。
另,**提交2016年9月15日福利制度、2013年10月10日以及2011年6月15日员工手册复印件,欲证明公司制度对于结婚福利申领时限均并未作规定。迈锐公司仅认可2016年9月15日福利制度真实性,但主张**系2016年前结婚,该制度并不适用,且结婚慰问金系所针对新婚员工。
迈锐公司曾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人仲不字[2021]第246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本院认为,本案中结婚慰问费系用人单位自主确定的福利,并非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员工福利,用人单位可以自主决定、调整。员工在申请福利时应提交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而**在OA系统上传虚假结婚证文件,该行为有失诚信;而且结婚慰问金系用人单位对于新婚员工的祝福和慰问,而**申请结婚慰问金时已距实际结婚之日已五年有余,亦不符合该福利设立目的,综上,迈锐公司要求**返还结婚慰问金,系用人单位行使自主管理权,合情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迈锐数据(北京)有限公司结婚慰问金2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迈锐数据(北京)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迈锐数据(北京)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乔 瑞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