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4执保1019号
申请人:*****达特种建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205794957,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68号12层。
法定代表人:陈蔚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国林,江苏行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住南京市秦淮区。
申请人*****达特种建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达特种建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650000元,并有永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特种建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65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 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史佳丽
书 记 员 於国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