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2执保594号
申请人:山东中基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汉峪金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77250597Y。
法定代表人:李茂阁,总经理。
被申请人: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紫云大道**用代码9132000078027041F。
法定代表人:杨卫东,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中基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中基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山东中基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周忠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成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