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长禾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京0108刑初2028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北京长禾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法定代表人夏云端。

诉讼代表人夏云端,男,1975116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北京长禾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女,197081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出生地重庆市巴南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岸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331日被羁押,同年5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波,北京市天平(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北京长禾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8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北京长禾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夏云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李波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311月至20167月间,被告人***作为被告单位北京长禾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在无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通过苑某(另案处理)让北京恒泰思源科技有限公司、恒佳众和(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为被告单位北京长禾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9张,并用于抵扣税款共计人民币1 194 684.42元。2017331日,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单位已分别于2017527日、2017621日将涉案税款全部申报缴纳。

针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单位北京长禾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提请本院依法对其定罪处罚。

被告单位北京长禾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夏云端对起诉书指控其单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及事实均未提出异议。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其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及事实均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被告人***的公司已经退缴了全部税款,未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综上,建议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11月至20167月间,被告人***作为被告单位北京长禾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在无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通过苑某(另案处理)让北京恒泰思源科技有限公司、恒佳众和(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为被告单位北京长禾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9张,并用于抵扣税款共计人民币1 194 684.42元。2017331日,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单位已分别于2017527日、2017621日将涉案税款全部申报缴纳。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依法收集和调取的被告人***的供述,证人郑某、马某、许某、李某、王某、苑某的证言,认证结果,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增值税发票,账户明细,交易明细,工商档案,购销合同,客户回单,到案经过等证据。

经法庭质证,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均未提出异议。上述证据的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北京长禾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北京长禾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且已经积极补缴了涉案全部税款,本院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北京长禾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331日起至20203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尹鹏展
人 民 陪 审 员   李文云
人 民 陪 审 员   唐福来

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方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