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微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铁龙恒通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与重庆微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8民初33236号
原告北京铁龙恒通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金数码园**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北京铁龙恒通车辆装备有限公司员工,住,住北京市海淀区/div>
被告重庆微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渝**金开大道西段****/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北京铁龙恒通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龙恒通公司)诉被告重庆微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微标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合同有效期至2012年11月17日,合同中关于约定管辖的条款对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故本案应,故本案应由微标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铁龙恒通公司与微标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中约定“协商不成时,可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铁龙恒通公司作为原告,其住所地,其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紫金数码园,属本院辖区案有管辖权。对于微标公司关于合同有效期届满,不应适用合同关于管辖约定的主张,本院认为,铁龙恒通公司主张返还货款的依据为双方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合同期限虽已届满,但当事人因基础合同提出的诉讼仍应适用合同中关于管辖权的约定。故微标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重庆微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武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