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微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微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隆信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12民初15082号之二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微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西段106号1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0709419X。
法定代表人:段文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强,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本诉被告(反诉原告):陕西隆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一号泛美大厦A座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661195407F。
法定代表人:卜涛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文广,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小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微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本诉被告(反诉原告)陕西隆信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微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本诉被告(反诉原告)陕西隆信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微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诉的起诉;
二、准许本诉被告(反诉原告)陕西隆信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的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885元(已减半收取),由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微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126元(已减半收取),由本诉被告(反诉原告)陕西隆信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冉 阳
人民陪审员  蒋泽琼
人民陪审员  晏 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文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