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雨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南京雨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4民特305号
申请人:***,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
申请人:南京雨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135543969M,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西路103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戚文相,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与申请人南京雨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与申请人南京雨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20年8月4日经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南京雨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支付工资补偿款137000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2020年10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2021年1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2021年2月28日前支付20000元,2021年3月30日前支付17000元;
二、案涉纠纷就此了结,双方再无纠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申请人南京雨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申请人南京雨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经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20)苏0114诉前调1962号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邓亮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徐睿
书 记 员 宋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