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雨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华源置业有限公司、南京雨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1102执异33号
异议人:镇江华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殷峻岗,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流,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南京雨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戚文相,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王旭通,该××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雨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镇江华源置业有限公司对本院发出的(2016)苏1102执11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镇江华源置业有限公司称,被执行人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工程正在审计,被执行人对异议人是否享有债权无法确定。目前,被执行人在异议人处没有到期债权。请求撤销(2016)苏1102执11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本院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南京雨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6)苏1102执11号。被执行人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另有11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第三人镇江华源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2014)京执字第1166号(2015)京执字第200、757、859、1180、1726号(2016)苏1102执11、110、389、390、393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通知第三人收到本通知十五日内直接向本院履行其对被执行人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的到期债务人民币9631712元,并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第三人镇江华源置业有限公司收到该通知书后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另异议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向本院起诉被执行人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该债权应当明确且债权已到期。本案因审计尚未结束,被执行人对异议人是否享有到期债权,享有多少债权均未明确。异议人要求撤销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的异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作出的(2016)苏1102执11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邵洪勤
审 判 员  戎海鹏
代理审判员  李燕汝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戴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