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雨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雨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终88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万安东路28号金建大厦11层1106室。
负责人:林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媛,女,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雨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西路103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戚文相,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冯勇慧,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雨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5民初17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帅
审判员  郑慧
审判员  李斐
二○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