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雨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南京雨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4执保925号之一
申请人:***,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旺翔,江苏品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雨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135543969M,住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西路103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被申请人:**,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南京雨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南京雨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共计价值84149.44元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证金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理认为,为保障本案双方当事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京雨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共计价值84149.44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米 玲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见习书记员  王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