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1民初2072号
原告:南京雨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135543969M),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西路103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戚文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宗原,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同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26094464H),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太路。
法定代表人:陈广川,总经理。
原告南京雨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同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后原告南京雨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雨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雨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5元,由原告南京雨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 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