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05民初7058号之二
原告:江苏海浪律师事务所,住南京市水西门大街101号莫愁大厦21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雨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西路103号二楼。
被告:戚文相,男,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海浪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南京雨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戚文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海浪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海浪律师事务所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海浪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苏海浪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