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众志天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众志天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三宝创新智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4民初25700号
原告:深圳市众志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后海大道1041号港湾创业大厦8层PQR,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88229326。
法定代表人:许婷。
委托代理人:李伟富,广东国晖(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三宝创新智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二期)2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WJER58
法定代表人:孙秀方。
上列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伟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事项:1、请求法院被告向原告退还押金111200.6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退款利息(利息以111200.6元为基数,按照银行贷款利息,自2020年8月26日计至实际还清之日);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庭审中,原告当庭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中逾期退款利息的起算日期为起诉之日,计算标准不变。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10月21日签订了《三宝机器人租赁协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租借金刚(标准版)机器人一台,型号S2-A/PL-W。原告于2019年10月23日向被告支付了118000元人民币作为样机押金。直至2019年12月2日,原告向被告交还了租用机器人,双方已结清了所有租金以及耗损维修金,但被告并未按照约定向原告退还样机押金。截至当日,被告仍欠原告押金111200.6元。被告拒不退还押金,已构成违约。
被告未答辩。
本案相关情况
2019年10月2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一份《三宝机器人租赁协议》,主要约定:原告向被告租赁一台金刚(标准版)机器人,型号S2-A/PL-W,价值118000元;被告提供产品样机的租赁期自2019年10月28日至2019年11月27日止;租赁费用为5000元;被告收取原告样机押金费用共计118000元;租赁期满,原告需按时退还样机,被告自收到原告退回样机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样机的检测定损,被告检测向原告出具书面定损报告,原告应于一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逾期则视为原告对被告出具的定损报告无异议;因原告人为损坏产生的维修费用,被告有权在原告支付的押金费用中直接扣除后将剩余押金返还原告;原告指定联系人卞子明,产品样机的来回运输或物流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该合同载明的甲方授权代表签字为“葛兵”,乙方授权代表签字为“卞子明”。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9年10月23日向被告转账支付了押金118000元。
原告主张,涉案产品样机的来回运输均是由被告负责,租用期满后,原告已按时退还被告样机,退还方式系由被告自行拉回,退还样机后,被告代表葛兵通过微信向原告代表卞子明发送了定损报告,经过沟通协商,双方于2020年4月2日达成一致,确认原告需要承担的费用为舵机1199.4元,维修费600元,再扣除租金5000元,被告需退回原告剩余押金111200.6元,此后,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具体退款期限,但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仍未退还原告上述款项。
原告为证明其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原告代表卞子明与被告代表葛兵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由原告代表卞子明、被告代表葛兵、原告员工魏境三人建立的“机器人测试群(3)”的微信聊天记录。上述聊天记录载明:1、2019年12月13日,卞子明向葛兵发送微信称“机器人已退还到贵司,押金的事你看安排一下,尽快帮我们退回来”;2、2019年12月18日,葛兵在三人群中发送维修服务报告书,提出需要费用共计1799.4元;3、2020年4月2日,卞子明在三人群中向葛兵发送微信称“机器人押金118000元,租金5000元,舵机1199.4元,维修费600元,退回费用:118000-5000-1199.4-600元=112000.6元”,并称“111200.6元安排原路退回吧”,葛兵回复称“好的,我明天办手续走流程”;4、2020年4月27日,卞子明在三人群中催葛兵退还剩余押金,葛兵将已提交公司审批的退款申请书拍照发到群里,并称已经在走流程,该退款申请书中的金额明细与卞子明之前提出的一致。
另查,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也未作出书面答辩,应视为其放弃答辩的权利,应由其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三宝机器人租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真实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租用期满,原告已依约退还被告样机,在双方对原告需承担的费用达成一致后,被告应在扣除相应费用后及时将剩余押金退还给原告,但被告至今未退还剩余押金,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向原告退还剩余押金111200.6元并赔偿原告逾期退款的利息损失。原告请求的逾期退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三宝创新智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众志天成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剩余押金111200.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11200.6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至款项实际返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7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缴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王春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卫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