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38976号
原告:**同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金宏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志成,山东灜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软万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盛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杜潜,职务不详。
原告**同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软万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现原告**同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同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同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刘 悠
二O二O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孟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