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锐同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锐同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创奇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3民初6617号
申请人:**同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富海中心**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59234805F。
法定代表人:金宏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梅,系北京市康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武男,系北京市康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市创奇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乐业街**/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2632930879。
法定代表人:吴克,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同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市创奇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市创奇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2381.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行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市创奇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2381.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亚辉
二O二0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