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达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8执389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达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41号院1号楼二层C006室。
法定代表人:陶家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祖倩倩,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沣沅弘(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号南银大厦31层33A东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东光。
本院在执行北京中达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沣沅弘(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丽军
审 判 员 韩毅强
审 判 员 李 欣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崔少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