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旷视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旷视科技有限公司与马原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民申4959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旷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2A313

法定代表人:印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勇,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原,男,1986211日出生,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再审申请人北京旷视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马原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民终2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北京旷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其申请再审请求是:1.依法撤销本案二审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依法支持被申请人马原返还再审申请人2017623日至2017822日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21314元,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支付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100万元;3.判决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被申请人违反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行为,不属于已生效判决认定的同一违约事实,也非同一违约事实的延续,而应当认定为新的违约事实。一、二审判决错误认为再审申请人主张违约金缺乏依据,但事实上其主张违反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有合同及法律法规依据,也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再审申请人所主张的违约金与前案已执行的100万元违约金的合同依据并不同一,一、二审判决强行将二者混为一谈,明显纵容或变相鼓励劳动者及竞争对手公司不讲诚信,无助于行业规则和人才流动秩序建立。再审申请人已经根据《竞业限制协议》支付被申请人2017623日至2017822日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1314元,但一、二审判决却仅要求被申请人返还税后金额17051.2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再审申请人提交了新证据即来源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百度网的被申请人系公司最大股东且为实际控制人的“北京澎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和“北京澎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百度百科介绍页”以及“被申请人的百度百科介绍页”,证明被申请人于2018929日投资设立了北京澎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是该公司的最大股东且实际控制人,并在该公司担任CEO 职务,被申请人并非普通劳动者,而是有资本支持的竞争者,认为上述新证据可以推翻本案一、二审生效判决结果。综上,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是错误的,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本案依法应予再审纠正。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北京旷视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与其在一、二审时的诉称、辩称和上诉意见基本一致的申请再审理由问题,一、二审法院在判决理由中已经做出了相应的阐释,本院不持异议。经审查,按照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即被申请人在职期间及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的12个月内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最高为100万元,如被申请人违约行为给再审申请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了违约金100万元,被申请人应向再审申请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针对被申请人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形,再审申请人已提起过一次诉讼,即前案(2017)京0108民初51715号民事判决书、(2018)京01民终4126号民事判决书,该前案生效判决已经判决被申请人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100万元,生效判决所判决的违约金数额为双方所约定违约金的最高数额。本案中,再审申请人依据《竞业限制协议》要求被申请人再支付100万元的违约金,缺乏依据,并且再审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失,故一、二审对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100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均未予支持,本院认为,并无不妥。另,二审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还应返还其已代缴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部分,再审申请人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另行解决,故再审申请人主张的一、二审判决仅要求被申请人返还税后金额17051.2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再,再审申请人提出有新证据即“北京澎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和“北京澎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百度百科介绍页”以及“被申请人的百度百科介绍页”,结合本案二审查明的再审申请人提交的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做出的竞业限制纠纷相关案件采取的证据保全的相关资料及判决查明的情况,可以认定并非法定意义上的新证据,不能推翻本案一、二审生效判决结果。鉴此,再审申请人北京旷视科技有限公司主张的本案应当再审的申请再审理由因缺乏依据而不成立。

综上,北京旷视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旷视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员   李宝刚   

                

 

 

 

 

                        二○一九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助 理  桂诚承   

     员  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