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旷视科技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网众共创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民初4771号 原告:**,性别: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民族:汉,户籍地:山东省潍坊市,沈阳居住地址:大东区望花中街99号。 被告一: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61136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法大(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北京网众共创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房山区******环岛南37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3GL434。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北京旷视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号10层10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844819439 法定代表人:印奇,该公司经理。 被告四:北京市商汤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11层1101-11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181538675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五:上海敏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杨浦区伟德路6号1306-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324573040C 法定代表人:***。 被告六:北京及时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南大街16号院1号楼21层230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FCU45N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七:百融云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5号楼5层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057300071G 法定代表人:*** 被告八:北京梆梆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A座20层1至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763848575 法定代表人:*** 被告九:深圳市和讯华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安乐社区关口二路15号智恒产业园7栋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77642993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十:北京恒昌利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顺义区**镇顺通路***段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5769049507。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十一、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802100433B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恒昌利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网众共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旷视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商汤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敏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及时会科技有限公司、百融云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梆梆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和讯华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志坤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