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民初4771号
原告:**,性别: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民族:汉,户籍地:山东省潍坊市,沈阳居住地址:大东区望花中街99号。
被告一: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61136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法大(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北京网众共创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房山区******环岛南37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3GL434。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北京旷视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号10层10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844819439
法定代表人:印奇,该公司经理。
被告四:北京市商汤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11层1101-11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181538675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五:上海敏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杨浦区伟德路6号1306-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324573040C
法定代表人:***。
被告六:北京及时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南大街16号院1号楼21层230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FCU45N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七:百融云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5号楼5层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057300071G
法定代表人:***
被告八:北京梆梆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A座20层1至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763848575
法定代表人:***
被告九:深圳市和讯华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安乐社区关口二路15号智恒产业园7栋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77642993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十:北京恒昌利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顺义区**镇顺通路***段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5769049507。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十一、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802100433B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恒昌利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网众共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旷视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商汤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敏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及时会科技有限公司、百融云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梆梆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和讯华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志坤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