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6民初45499号
原告:上海科旭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姜方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颖婷,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齐德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娟。
原告上海科旭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齐德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陈慰苹
审 判 员 钟瑞敏
人民陪审员 曹 旦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法官 助理 姜玥莹
书 记 员 李甜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