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旭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科旭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齐德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6民初45499号之一
原告:上海科旭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姜方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颖婷,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齐德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娟。
原告上海科旭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齐德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科旭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0.2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上海科旭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慰苹
审 判 员  钟瑞敏
人民陪审员  曹 旦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姜玥莹
书 记 员  李甜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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